关于省属国企逐步建立有效的企业合规制度以推动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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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委员反映: 一、基本情况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法治中国建设后,2016年国资委印发《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随后,北京、上海、云南、河北、天津、山西、山东等多个省市的地方国资委发布了适用于本省市所属国企的合规管理指引,推动了省属国企合规管理;在2022年9月,国资委发布了部门规章即《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但是,省属国企合规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也影响了省域经济的发展,亟待予以解决。 二、省属国企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省属国企合规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文件。据考证,从宪法和立法法角度,具有法律属性的文件,目前仅有《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调整的对象是中央企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省属国企。 因此,建议省属国企逐步建立有效的企业合规制度以推动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省属国企建立有效合规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省属企业合规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经研究发现,企业合规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犯罪和刑罚、基本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等交叉事项。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省属企业合规制定的事项属于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该行政法规可称谓“关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改革试点决定”。 (二)省级国资委制定省属企业具体合规管理操作指引。依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之规定,省级国资委联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级检察院、省级工商联等机构制定具有共性性质的具体合规操作指引,比如合规基本制度操作指引、合规文化建设操作指引、合规组织操作指引、合规措施操作指引、合规流程操作指引等等,或者制定重点领域的合规操作指引,比如制定劳动用工合规操作指引、知识产权合规操作指引、环保合规操作指引、招投标合规操作指引、税务合规操作指引、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操作指引、反商业贿赂合规操作指引、国企并购合规指引、反垄断合规指引等等。 (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关于省属国企合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依据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省属企业合规制定的事项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确立省属企业合规的监督检查制度。在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确立省属企业合规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可由地方国资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监督检查可以定期、不定期、巡查、举报、暗访、暗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经监督检查后,地方国资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责令改正、纪律/政务处分(如记过)等权力;经责令改正后不再问责、不再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五)确立省属企业合规的问责制度。在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确立省属企业合规管理的问责制度;由纪委/监察委对相关人员的违反合规行为行使问责权力、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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